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出租之房屋座落于厦门市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一、租赁用途为 之用。
二、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每月 。
三、付款方式:乙方应每 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元整。下次付款应提前 天付清。
四、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 币 元整作为押金,到合同期满,且乙方交清租赁期间应交的一切费用后,甲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返乙方。
五、租赁期间:乙方应负责交付□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卫生费、□有线电视费、□小区管理服务费等费用。“√”或“×”。
六、租赁期间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拖欠租金部分的5%加收滞纳金。拖欠租金达 天的,甲方有权可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滞纳金。
七、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当事人一方如有正当理由要解除合同时,须提前 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解除合同,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支付 个月的租金做为违约赔偿金。
八、乙方不得利用该物业之便进行非法活动,如发现,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所缴纳的押金则作为赔偿甲方的违约金,乙方要承担因非法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民事、经济、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九、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惜室内一切设备,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该出租房屋及配套损坏,应负责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认为需要装修该房屋时,须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自行改装,但不可损坏原有的建筑物结构,乙方在交还房屋时装修设施不能拆除。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转租。
十、租赁期满,乙方按时将房屋归还甲方,如乙方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后,乙方退出后,若有家具杂物等布置不搬者,甲方则视为废物,任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有异议。
十一、乙方应遵守《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号,即厦门市暂住人员登记管理规定中第二十条之规定,暂住人员租赁住房应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拟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