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门面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门面房的位置、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门面房位于瑞丰商博城,门面编号: ,面积为: 。
2、该门面房现有装修及设施装修设备有: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正式交付门面房于乙方使用的时间是 年 月 日。
2、租期届满,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届满 个月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本门面房租赁用途: 。
第三条 合同押金、租金、租赁期相关费用及税金:
1、合同生效以后,乙方向甲方交付押金 元。合同期届满,如乙方没有申请续租,甲方应于合同届满之日起 日内退还乙方全部押金。
2、乙方应按月交纳租金,租金为: 元/月,标准是: 。
3、乙方须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依法按时交纳应由其负担的各项税费;
第四条 房屋维修及改造:
1、甲方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租赁期内,甲方主动提出维修的,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
2、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因使用不当造成甲方损坏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对租赁物进行改造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改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同意擅自改造的,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租赁物;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2、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将租赁物转租第三人。有关转租的条件及程序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条 双方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本合同设施及有关照明、供水、消防等公用设备的正常使用安全。
2、乙方应保证自己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不得无证经营、违法经营。
3、乙方保证在商场内不安排厨房、不破坏商场内的一切设施设备。
第七条 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法定的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政府统一规划或自然灾害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一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
(4)任意一方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需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恶意拖欠或不支付到期租金的。
(2)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需书面通知甲方:
(1)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设施设备或提供的设施设备不能满足乙方经营的正常使用需要的。
(2)甲方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内容,应承担违约金: 元,如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协议内容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 :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