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XX编码:
抵押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XX编码:
为确保抵押权人(甲方) 与 的借款承诺,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抵押担保的借款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贷款用途为 。
第二条 乙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三条 抵押物清单如下:
1.房地产座落:
2.土地面积:
3.土地使用年限:
4.土地来源:
5.土地(转让、划拨)合同号:
6.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7.房屋建筑面积:
8.共有权份额:
9.房屋所有权证号:
10.抵押物确认价值合计为:
第四条 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五条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他项证)交甲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甲方代为保管。乙方以所购地产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将购房合同或证明文件、抵押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交甲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房屋土地及房地产权证收乙方执管。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金额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抵押金额(大写)人民币整。
第七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第十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息:
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甲方借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十五条 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甲方有权直接用乙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