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_________》,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4款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合同(以下也称为具体业务合同)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2、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其中外币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卖出价折算)。
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具有以下含义:
4、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该数额为已发生的但尚未结清的业务余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5、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6、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
7、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8、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9、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二条 抵押财产:
甲方所有的抵押财产为____________,该抵押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详见如下附件:
编号为()的《抵押财产清单(动产)》;
编号为()的《抵押财产清单(房地产)》;
编号为()的《抵押财产清单(交通运输工具)》;
编号为()的《抵押财产清单(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编号为()的《抵押财产清单(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的合计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本评估价值并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处臵抵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作为抵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如乙方认为必要,甲方应提交给乙方保管。
第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抵押权、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应当从抵押财产变现价款中首先扣除,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 抵押物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抵押财产由甲方占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物;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