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房屋租赁合同 第1篇
中国房地产经纪同业联盟主席胡景晖认为,租客续约的时候,中介并没有提供新的服务,收取居间费是不合理的。他说:“续约居间费一直处于行业灰色地带,租客们也不是很清楚该不该交。遇到不懂的租客,房产中介会理直气壮地去收取;遇到强势点的租客,就可能不收或者打折收取,而且折扣力度不小,有的能打5折。” 至于公寓的服务费则与所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匹配,这种服务费更像是变相的中介费,有打擦边球的嫌疑。同时,这些服务是租客不能选择、不能拒绝的,属于附加强制消费。
经营租房业务是有明确规定的,即房产经纪公司要么吃差价,要么收中介费,但不能两者都有。从严格意义上讲,长租公寓两者都收费是有问题的。
续约收取中介费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网友在各大媒体平台上均有反应这一现象,除了一些小的中介公司,不少大型房产经纪公司亦在投诉之列。
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20XX年印发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提出,同一宗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中租赁双方续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不过,该管理办法的正式文件仍未下发。
胡景晖认为,有关部门应予以明确,在没有提供对等服务的情况下,经纪公司不能收取续约居间费。禁止续约中介费,难度并不大,相关部门应当做到有效稽查。长租公寓在收取服务费上也没有行业标准,在加大规范力度的同时,也要保证租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能强买强卖。
需要房屋租赁合同 第2篇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出现问题,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居住时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租赁物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不管承租人是不是窒息的,承租人都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