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裁判规则 第1篇
——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诉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本案要旨:
双方当事人就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房屋预租合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房屋预租合同无特别规定,在此情形下,其相关问题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若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应认定无效。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1辑()
房屋租赁合同裁判规则 第2篇
——李克俭诉韩延伟、邵学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造成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承租人的损失系购买所承租房屋的机会利益,其经济损失的数额应当综合考量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与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该房屋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损失、租赁期限的长短、购买机会的大小、承租人如参与购买形成的竞价可能等因素予以确定。
案号:(20XX)鲁01民终409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
房屋租赁合同裁判规则 第3篇
——重庆市江津区展硕慰商贸有限公司诉廖祖兴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房屋被国家征收,其征收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并非征收补偿的对象。承租人因出租房屋被征收而向出租人主张分割补偿款项的,人民法院不能根据征收补偿协议以征收补偿项目名称来确定具体补偿款项是否给予承租人的,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并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按租赁合同纠纷予以裁判。
案号:(20X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78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裁判规则 第4篇
——重庆磷肥厂清算组诉李永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企业破产清算时,职工居住的公有住房应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对于企业临时安排给职工居住的非住宅办公楼,其虽具有保障职工居住权的功能,但因不具备房改出售条件,职工无权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破产清算组可以收回房屋自行处置。
案号:(20X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81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裁判规则 第5篇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诉宁波市北仑鑫盛达箱柜厂、宁波博森汽配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第三人主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存在损害其利益的事实,而应被认定合同无效的,由该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结合合同签订后的履行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习惯等来判断缔约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从而认定合同的效力。
案号:(20XX)浙民申字第299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0辑()
房屋租赁合同裁判规则 第6篇
——王淑姮诉张洁、第三人天津市宗教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公产房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死亡,其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过户。
住房租赁过户按其家庭成员中配偶、子女、其他亲属的顺序,并征得家庭成员同意后方可办理;对于申请住房租赁过户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某一家庭成员享有承租权,但需给其他家庭成员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对公产承租权权属难以确认的,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承租权。案号:(20XX)一中民一终字第55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7辑()
房屋租赁合同裁判规则 第7篇
——王红琴诉江苏冠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毁损的,应当赔偿出租人租赁物的损失。承租人因违约造成租赁物毁损,影响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相应的租金损失,但出租人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扩大的租金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不利益,即出租人的赔偿权利范围受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减损规则的规制。
案号:(20XX)仪新民初字第042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裁判规则 第8篇
——王昌平与田锡海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
用地单位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在未缴纳税费和未履行耕地补平义务的情况下,修建违法建筑物向第三人出租的,建筑物租赁合同无效。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交易稳定、实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用地单位对违法建筑的占有收益权利受法律保护,承租方亦应支付占有使用费。
案号:(20X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60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裁判规则 第9篇
——林毓东诉漳浦金浦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侧重违约金的补偿性,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由主张过分高于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合理调整予以适当减少。对于金钱给付类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幅度,应以年利率的24%再上浮30%为标准适当减少为宜。
案号:(20XX)漳民终字第165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