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买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土地及工业厂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卖方拥有位于 《土地使用证》号:
地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
(其他信息详见《土地使用证》)
卖方在其上建有工业厂房,并办有《房地产权证》,其中:
(其他信息详见房地产权证)
(本合同交易土地、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为转让标的)
1.2 买方购买转让标的用于生产经营(包括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
第二条 【转让标的概况】
2.1 卖方保证,上述土地及厂房的产权清晰,卖方对其享有的完全的物权,有权出售,转让标的不存在任何债务,未使用转让标的进行任何抵押,不存在查封,不存在任何欠缴地价款、房价款或税款的情形。
2.2 转让标的现已空置,原则上按照现状转让。具体的现状及交付标准详见第九条。
第三条 【转让价款】
转让标的成交价为人民币
成交价不含本合同第八条所列之各项税费,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
相关税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之约定承担。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当日向卖方支付转让标的成交价。卖方应向买方出具收款收据。
4.1本合同第6.1.2条所提及的房产税的清缴凭证。(根据市现行规定,该房产税由财产所有权人按年度申报清缴,且该税费并非交易税种,为此,卖方应当向买方出具房屋过户登记完成之日前房产税已经足额缴纳的文件/证明。)
4.2 若卖方未能按第九条要求完成全部交接义务,或者存在房产税欠缴情形,则自交房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剩余部分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5.1 买方向卖方支付转让标的物价款之当日,卖方应当将本合同
第一条所述之《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原件提供给买方。
5.2双方即开始办理转让标的的过户登记手续,包括签署用于过户登记的买卖合同(以市政府规定的名称为准),至国土、房产部门签署相关文件,等等。
5.3 过户登记手续原则上由买方主导办理,卖方应当提供协助义务。即卖方应当在根据买方的要求积极配合。若卖方怠于履行义务而致使过户手续期限延误或者导致过户登记手续无法完成,则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5.4 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由买方负责新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的领取。
第六条 【税费承担】
6.1 转让交易所产生的各项税费除(公司)所得税外,由买方承担,即:
6.1.1契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交易服务费、评估费(若有)、公证费等等,均由买方全部承担。具体税种、税率依照国家规定。
(公司)所得税由卖方自行承担。
6.1.2此外,转让标的过户登记至买方名下前的房产税由卖方承担。
6.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所新增的税费,由买卖双方届时协商解决。
7.1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转让标的价款付清当日内,共同至现场开始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原则上应当在____日内完成。
7.2 转让标的全部过户登记完成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等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在根据7.2条约定结算各项费用的同时,双方应当办理水、电等过户手续。
7.4 卖方应当按照附件一清单将相关附属设施设备交付给买方。
7.5 转让标的如果存在需要和村委会、其他相关部门结算的款项,应当一并在9.1条约定的期限内由卖方结算并支付完成。
7.6 上述过户、清点交付(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全部结算事项)手续全部办理完成之日,即视为交接完成。
第八条 【合同解除及变更】
8.1双方确认,根据现行政策及客观情况,转让标的过户登记所需的时间预估为最长不超过5个月。因此,本合同第5.2条之监管资金的监管期限亦为银行收到全部监管资金后5个月。若非因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转让标的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过户,则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次日银行自动将监管资金及所产生的利息转回买方账户。此时,本合同自动解除,买方已经支付的定金卖方应在三日内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