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即买方)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即卖方)
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位于重庆市(以下简称“该房屋”)的买卖(居间)合同,三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申请贷款事项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贷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年;贷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以上事项以贷款银行审定为准。
第二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代为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均视为乙方完成本事项。2、乙方根据贷款银行的需要为甲方向银行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自贷款银行发放贷款起至该房屋抵押完成、《房地产权证》交回贷款银行为止。如果贷款银行不需要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乙方全额支付服务费。
第三条贷款服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1、贷款服务费金额: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由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2、因代办贷款产生的邮寄费用(包括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邮寄函件)、复印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应当符合相应的贷款条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及时。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其责任,除乙方已经收取的贷款服务费不予退还外,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2、按规定应当由甲方本人到场办理手续的,甲方应在乙方**或书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达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如果甲方未到场办理手续的,甲方应按每日40元的标准向乙方另行增加支付贷款服务费。
3、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同意乙方将抵押登记后的《房地产权证》转交给贷款银行收执保管。甲方迟延交验证件资料或拒绝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包括甲方因其他纠纷致使该房屋被司法冻结、查封等情形),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展工作的,均属甲方违约。
甲方应按其实际延误的时间,以每日30元的标准向乙方另行增加支付贷款服务费;延误时间超过5日的,另行增加贷款服务费标准违按每日60元计算。4、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服务费及有关费用。
5、如甲方违反本条第1、2、3款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时贷款银行已发放贷款的,甲方应将所借全部款项立即给付给乙方(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及相应利息),由乙方转交给银行。
6、在乙方为甲方提供阶段性担保期间,如该房屋过户到甲方名下的,甲方即以该房屋为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应在收妥相关证件资料后,及时在贷款银行、登记机关等规定时限内或约定时限内办理委托事项。如因贷款银行或登记机关的原因造成不能准时办理相关事宜的,乙方免责。
2、乙方为甲方向贷款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
3、乙方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通知义务。
4、乙方应对所代收的各项税、费专款专用,及时给付,不得挪用。
第六条丙方责任
1、同意甲方采用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
2、丙方应履行该房屋转移登记中应尽的责任,包括税、费的承担、资料的及时提供及人员的及时到场等事项。
3、因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丙方除应向甲方和乙方分别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外,还应赔偿甲方和乙方的全部损失。如贷款银行已经发放贷款的,则丙方应立即将该贷款及相应利息给付给乙方,再由乙方归还给银行。
第七条送达地址确认
甲方、丙方确认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