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 第1篇
——重庆磷肥厂清算组诉李永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企业破产清算时,职工居住的公有住房应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对于企业临时安排给职工居住的非住宅办公楼,其虽具有保障职工居住权的功能,但因不具备房改出售条件,职工无权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破产清算组可以收回房屋自行处置。
案号:(20XX)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81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 第2篇
——联丰(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骆华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未满合同一方单方终止合同,应提前告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该条款是否视为赋予合同一方任意解除权,应根据履约本意、违约责任具体约定等客观情况予以具体分析。若是长期租约且租赁目的明确,应认定该条款约定应系对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并非赋予双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案号:(20XX)闽02民终字332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总第115辑()
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 第3篇
——赵军辉诉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依据合同法理论及相关立法精神,依法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因违反标的需确定、可能和合法的合同有效要件之规定,应当认定合同相对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消防验收合格,租赁标的物符合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经过补正已变为有效,且效力具有溯及力,自合同成立时发生效力。
案号:(20XX)浙杭民终字第11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 第4篇
——扬州富尔亿塑胶有限公司与扬州心致宾馆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我国法律对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否定性评价,但合同中关于处分违法建筑占有利益的约定,特别是对免租期限的合意,系出租人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确定给付占有使用费的起止期限时仍应参照适用。
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订立租赁合同,出租人不得因其违法行为或自身过错反从中受益,善意合同相对人也不应由此而承担超过其预期的义务,因此合同无效后,对于出租人请求给付免租期内占有使用费的主张,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案号:(20XX)苏10民终282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 第5篇
——王红琴诉江苏冠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毁损的,应当赔偿出租人租赁物的损失。承租人因违约造成租赁物毁损,影响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相应的租金损失,但出租人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扩大的租金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不利益,即出租人的赔偿权利范围受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减损规则的规制。
案号:(20XX)仪新民初字第042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