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
乡
协议字第
号
经中国农业银行
县支行
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
(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贷款
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
│
分期借款计划
│ 分期还款计划 │
├─────┬────────┬────┬────┼────┬───┤
│ 日期
│ 金额(大写) │ 利率 │ 用途 │ 日期 │本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
第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计算。
第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借款方以
,价值
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贷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第八、贷款到期后1个月,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
第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借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份,公证机关1份。
第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
│
借款方
│
贷款方
│ 公证单位
│
│借款单位(人)(章) │贷款单位
(章)│公证机关
(章) │
│负责人
(章) │审批组长
(章)│公证人
(章) │
│经办人
(章) │信贷员
(章)│
│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注:“借款方”与贷款之间的空档填写贷款种类。